小区电梯广告费应归业主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小区业主对所购房屋单元享有专有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外墙、电梯和楼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小区电梯的使用权和收益都应该归于业主。
同时,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如果业主不同意,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广告进入小区电梯。
因此,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分建造物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更无权将电梯广告费占为己有。电梯广告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而不属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作为具体事务的执行人,可以事先与业主签订相应合同,享有相关的代理费和劳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业主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电梯轿厢广告、户外广告等。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例如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等。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例如租赁给商家作为店面、销售点等。
4、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获取的收益,例如小区有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等活动场地,在业主使用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就属于公共收益。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例如在一些宽带、通信公司进驻小区时,如果缴纳了费用,这笔费用也属于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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