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 正当防卫 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1、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可能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上三罪,至少要求防卫人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2、防卫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致人死亡的,一般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死亡结果具有认识,并有希望、放任的态度,或者明知不法侵害人已丧失侵害能力,仍然防卫导致死亡结果的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3、如果防卫人对死亡结果,既无主观故意也没有主观过失,不成立犯罪,属于意外事件。
防卫过当一般不会判死刑。
对于防卫过当,《 刑法 》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死刑适用于“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的原则,防卫过当不会被判处死刑。
1、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