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3·20”舟山定海摘箬山特大命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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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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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1987·3·20”浙江舟山定海摘箬山特大命案一审宣判。舟山市中级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不法事实和量刑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蒋四兴、薛三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二被告人抢劫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初,被告人蒋四兴、薛三元为偿还赌债合谋杀人劫取渔船财物。经物色作案对象后,二被告人于同年3月17日傍晚,携带混有安定药物的白酒、榔头等作案工具,到宁波市新江桥附近码头,以运鱼货为由骗雇被害人王某位等六人驾驶自营船出海。上船后,按事先分工,蒋四兴在卧舱内陪五名船员聊天,劝喝掺有安定药的白酒,薛三元则在驾驶舱以聊天为名陪同、看守驾船人。船从宁波甬江顺流出海,待船员深夜熟睡,二被告人会意后,分别用榔头在卧舱、驾驶舱、前舱位置敲击入睡船员及驾船人,随后使用缆绳将六名被害人捆绑并连接石柱、铁锚沉入海底,致六名被害人死亡。二被告人共劫得现金约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四兴、薛三元经预谋,采用故意杀人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并致六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有预谋地杀人劫财,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死刑。

此外,法院还对被害人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宣判,判令蒋四兴、薛三元赔偿六名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被害人亲属、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宣判。(崔晓丽)

编辑:孙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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