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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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20: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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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获得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罗某明因与其胞弟罗某德多年来因老房拆建之事闹纠纷曾诉至法院,兄弟二人由此积怨愈深,争吵甚至互殴时有发生。2012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因其胞弟罗某德在其屋前砌建排水沟,认为会危及其住房,便与之协商而未成,双方由此发生口角。被告人回家拿一把尖刀带在身上与其胞弟互骂,其胞弟用刮子敲打其头部出血,致其头部轻微伤,其则拔出尖刀朝其胞弟罗某德上身部位连捅数刀,致使罗某德右肺上叶破裂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罗某明在案发现场等待办案民警的处置。
【辩护思路】
法律迷石xx律师了解了本案的大概情况,并根据已了解的案情和我国 刑法 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听取本律师的意见后,罗某波当即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按捺手印,委托石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其父亲罗某明的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法律迷石xx律师立即启动刑事辩护办案程序,第一时间赶到金秀瑶族自治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罗某明,听取被告人自己亲身经历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同时做好会见笔录。后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的主办法官办公室阅卷本案的卷宗材料,复印了与本案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的案件材料。经过种种调查,认真仔细的阅卷和做笔录,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做好必要充分的辩护准备工作。
2013年4月16日上午9时,本案由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金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石律师作为本案的委托辩护 人,出庭为被告人罗某明辩护,经过法庭调查,石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关于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没有异议;

2、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同时被告人罗某明又是亲情犯罪,依照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不应判处死刑;

3、被害人罗某德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依照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
从轻处罚 ;

4、被告人罗某明作案后没有逃离现场,在得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处置,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公诉机关对石律师的第三、第四点辩护意见持否定的看法,认为被告人没有自首,被害人也没有过错。双方就此展开多轮辩论。
【办案结果】
2013 年5月30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上全部采纳了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亲情犯罪,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罗某明系 自首 ,有悔罪表现等,决定对被告人罗某明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罗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76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罗某明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被告人家属也表示满意。自此,本案结案。
【办案遗憾】
本案宣判后,石律师曾就本案的量刑问题跟主办法官交流意见, 双方意见基本一致,即如果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可以再从轻处罚,可以判处 有期徒刑 !遗憾的是,在宣判之前,石律师也曾经多次建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但始终没有赔偿。不知道是被告人家属经济困难还是恩怨太深,不肯赔偿损失,这个辩护律师就不得而知了,毕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石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维护和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给当事人提出对其有利的意见和建议,已经尽律师应尽的职责,至于当事人是否听取,并非辩护律师能够改变得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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