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套路贷第一案:数罪并罚改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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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0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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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套路贷第一案:数罪并罚改从一重罪处罚

【案情经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高 在本市注册成立深圳市阿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租用本市福田区新天世纪商务中心30楼300室作为办公场所,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因自身资金不足,在2017年6月份,被告人高 与欧某某达成口头约定,由欧某某为高 公司提供资金,每月赚取3分的利息。同年7月初起,被告人高 先后纠集被告人高 、谭 、范 、李 、万 、王 和犯罪嫌疑人方 (另案处理)、陈 (另案处理)、杨 (另案处理)等人,打着民间放贷的幌子,对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高 作为公司法人,在该犯罪团伙中负责全面管理和幕后指挥;高 系高 弟弟,负责安排人员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起诉及处理借款人投诉、报警等善后事宜;谭 负责公司的财务,负责管理账目和签订合同:范 、李 、万 、王 等人任公司业务员,负责在社会上寻找借款人,尤其是找一些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
该团伙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范 、李 、万 、王 等业务员会先后到借款人家里考察房产、将借款人的房产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由此骗得借款人的信任,让借款人相信其公司有很大放贷诚意。高 得知借款人上钩后,即安排谭 假扮成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提前还款协议等。同时,为了后续的虚假诉讼,谭 在其他同伙的配合下,通过交替转账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上。其后,该团伙成员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帐户。接着,该团伙成员利用借款人急需现金的心态,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并交付给跟单业务员。该业务员收取现金后,会以各种理由支开借款人并偷偷溜回到公司,高 随即将此笔款与参与作案的同伙分赃。案发后被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017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 、高 、谭 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 敲诈勒索罪 ,并提交了相关情况的说明,应当数罪并罚,于是当事人高 家属于是找到法律迷晏华明律师,希望能通过辩护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思路】

晏华明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仔细的分析了案情的整个经过:

发现当事人在催款过程中有对被害人威胁要到法院起诉并查封房产,但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指控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予认定。至于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的威胁被害人的情节,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同时本案被告人与其中两名被害人达成了
刑事和解 ,并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曾多次到公安机关主动说明情况,属于自动投案,是自首,因此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改数罪并罚为从一重罪处罚

【办案结果】

经过晏华明律师的不断努力,被告人高
最终成功改数罪并罚为从一重罪处罚,被判 诈骗罪 ,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办案总结】

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从多个角度去分析,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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